留学生海外直播带货涉嫌走私(引以为戒)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晓荷 通讯员 周庆华

本想通过直播代购补贴海外求学费用,却没想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12月2日上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对犯罪嫌疑人许某走私普通货物一案拟作相对不起诉进行公开听证。“我一定洗心革面、迷途知返、痛改前非、敬畏法律,以戴罪之身重做对社会有用的新人。”犯罪嫌疑人小许真诚认罪悔罪道。

小许今年27岁,是西班牙某大学在读的研究生。本来小许是一边打工一边上学,因为疫情无法外出打工,留在西班牙上网课的她,从2020年8月起在某网络平台开设网店,以直播代购方式在西班牙向国内销售奢侈品牌的箱包、鞋帽,通过某物流公司将货物走私入境再销售牟利。2020年8月至11月间,她共偷逃海关税款共计19万余元。案发后,小许追悔莫及,她说:“从案发到现在二百多个日夜里,无时无刻不在懊悔和无助中度过。

“ 犯罪嫌疑人许某违反海关监管,走私普通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项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听证会上,郑州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丁明玉介绍。承办检察官审查时考虑小许犯罪情节轻微,参与犯罪时间短,具有坦白情节,作案时又系在校学生,已将偷逃税额的违法所得主动上缴,且是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具备回归社会条件;涉案时西班牙适逢新冠肺炎疫情,滞留当地无法回国,对本案发生也应需考虑,认为本案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郑州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王翠平说,根据承办检察官的建议,部门组织了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为保证不起诉决定的公开公正,根据人民检察院拟不起诉案件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的规定要求,经报检察长批准,决定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参与对本案拟作不起诉处理进行公开审查。听证会上,三位听证员充分发表了听证评议意见,一致同意郑州市检察院对小许拟作不起诉决定。

“作出不诉决定比做出起诉决定更加慎重,小许踩踏了法律红线,应充分吸取本次教训,引以为戒。”听证员们评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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