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征管规定,参着《国家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5号)。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在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号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