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全市市场主体2021年度年报公示工作于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主体范围
凡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在西宁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个体工商户均须按时报送2021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时间
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方式
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平台,(网址:http://qh.gsxt.gov.cn/)报送2021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已经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不再报送年报。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和海关管理企业,统一通过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和海关报送相关年报事项。
四、其他事项
市场主体要对年报公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依法受到限制或禁入。
除公示年报信息之外,所有市场主体均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自觉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向社会公示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对报送年报和公示其他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欢迎企业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特此公告。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