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备案企业信息披露不当就是公开商业秘密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活动一定要进行信息披露!从法理上可以理解。从法理角度界定,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活动说到底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属于商法调整,商法对商事主体从事商行为有两个要求,一是公正,二是公开。所以,信息披露在上法规范中非常普遍。

基于这些法理,《条例》才确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才对此专门作出规定,目的在于解决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这个信息披露制度对被特许人很有利,目的在于保障被特许人的知情权,而对特许人风险是很高的,最大的风险在于信息披露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秘密保护不利。

特许经营备案企业信息披露不当就是公开商业秘密

按照《条例》的明确规定,营特许人要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而且,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及以下信息:

1-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2-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3-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4-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价格和条件

5-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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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7-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8-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9-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10-特许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11-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除了对披露的信息全面有要求,而且要求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不得提供提供虚假信息,否则被特许人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这些需要披露的内容涉及特许人实际经营行为的各个角落,稍有不慎就让自己赖以生存的根本为别人所掌握。

怎么防止信息披露过程中泄露核心商业秘密?传统的方式要采纳,有两种:第一、管住自己的人,自己的核心技术人员不能外流,销售人员、招商加盟宣传人员不掌握核心秘密。第二、与加盟商签订保密协议,违约金约定很高,确定高额违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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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最重要的一点不能忽略,要对自己的核心商业秘密有清晰的认识,才能围绕梳理出来的商业秘密展开。比如很多的技术信息可以划入商业秘密不予披露,但是这一切的前提是对自己经营过程中哪些是绝对不能外泄的内容有清晰的了解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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