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详细流程及注意事项分析)


创业板改革方案正式落地。

4月27日晚间,证监会和深交所相继发布多个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并就此公开征求意见。创业板推行注册制的大幕拉起,资本市场深化改革迎来新的篇章。

深交所在4月27日夜间发布的答记者问中表示,此次创业板改革就《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优化上市条件,提升市场包容性。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制定多元化上市条件,以支持不同成长阶段和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一是完善盈利上市标准,要求“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二是取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

三是支持已盈利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上市。

四是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但一年内暂不实施,一年后再做评估。

证监会当日发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要求,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

所谓创业板定位,是指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具体的发行条件则包括五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发行人申请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深交所在规则中指出,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澎湃新闻将创业板现行的股票上市条件与改革方案进行对比,发现上述五条要求中,二、三两条与先行要求保持一致。

对于上述第(四)项中提到的市值及财务指标,规则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两类特殊企业的市值和财务指标门槛有所差异。

根据征求意见稿,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此外,企业要想IPO还需要满足合规的四个要求。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第11到14条进行了相应规定。

第11条要求,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12条要求,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13条要求,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第14条要求,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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